2026新款开心十三张有没有挂
1.了解加微【】友友联盟有透视挂吗这款游戏可以开挂的,确实是有挂
【央视新闻客户端】
中新网5月17日电据司法部网站消息 ,在第三十六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司法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视力 、听力、言语、智力残疾人,涉及婚姻家庭 、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常见矛盾纠纷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援助机构联动司法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 ,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有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扶弱助残、保障民生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价值。下一步,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将持续发力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可及性、精准性、有效性,助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视力残疾人刘某某民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视力残疾人 ,信息获取与沟通表达能力受限 。2022年4月,庹某某向刘某某借款4.5万元。2023年2月,庹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合同 ,租住刘某某自有住房。合同履行期间,庹某某未支付任何租金,亦未归还借款 ,刘某某多次催收无果,后续则完全失联。2025年7月,公安机关联系刘某某核实庹某某犯罪事实时,刘某某才知晓庹某某已因刑事犯罪被羁押 ,自身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生活将陷入严重困境 。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某在残联志愿者陪同下 ,向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作为视力残疾人,无经济能力委托律师 ,出行 、举证、诉讼能力严重不足,若不予援助将直接导致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根据2024年9月修订的《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经济困难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决定给予刘某某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受援人 ,办理委托手续,以通俗语言释明诉讼流程、举证要求与权利义务;全面核对借条 、租房合同、微信催收记录等证据,梳理证据清单;同步对接刑事案件办案民警,赴派出所调取羁押证明。规范撰写民事起诉状与证据目录 ,当日完成民间借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效力 、借款事实、现金交付习惯、证据链完整性等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结合交易习惯、银行取现记录 、借条自认、租金抵扣事实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回应了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5年9月判决庹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8万元,归还借款及逾期违约金4.5万元。判决生效后 ,庹某某未履行义务,承办律师协助刘某某办理强制执行立案,持续跟进执行程序 ,全力推动判决得到执行 。
【专家点评】
本案以特殊保障为原则、以证据链为核心 、以无障碍程序为支撑,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兜底保障功能。承办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规则 ,精准界定违约方责任;针对自然人之间现金交付,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形,合理运用经验法则与残疾人生活习惯完成事实推定,逻辑严谨 ,法律适用准确。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联动残联 、法院、公安机关保障特殊群体诉讼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丁胜明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
案例二
江苏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听力残疾人潘某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潘某系听力残疾人,于2022年11月入职某公司。2024年下半年,潘某经过十月怀胎准备请假生产 ,但公司人事部门以内部规定为由将产假时间由173天缩短至90天,并表示如想休满产假,个人需要承担单位应缴纳的全部社保费用。随后公司在收取社保费用后 ,仍强制要求潘某提前返岗。因子女无人照料,潘某迫于无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以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生育津贴 。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年5月,潘某通过江苏法律服务网申请法律援助。该公司所在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及时联系潘某并受理了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潘某为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且请求社会保险待遇属于法律援助事项 ,根据法律援助法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决定给予潘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 ,立即约见受援人潘某,用手写方式向潘某了解情况、确认诉求。承办律师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无权减少职工的产假天数,不能转嫁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生育津贴是由公司代发给育龄妇女的费用,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部分 ,公司应当补足差额 。为帮助受援人快速解决纠纷,承办律师先与公司协商,但公司坚持认为离职员工不享受津贴 、更不认可相关差额。经征求受援人意见 ,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法律援助+支持起诉 ”协作机制,协调检察官和承办律师一道参与证据搜集和案件协商 。诉前调解时,承办律师指出该公司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检察官从法律监督角度作出法律风险提示。经过释法析理,公司最终与受援人潘某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同意支付潘某社保款项、津贴、工资差额及补偿3.8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为残疾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 ,不仅为这一领域的法律援助展示了成功的经验,更对残疾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提出诸多启示 。本案中,女性劳动者潘某属于听力残疾人 ,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等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时期,遭受用人单位从产假时间 、社保费用到生育津贴、离职保护等多方面的权益损害,反映了女性残疾劳动者在职场中合法权益容易受损的困境 ,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与重视。法律援助中心不仅及时受理申请和提供援助,还在起诉后协调检察院的支持起诉,反复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 ,最终圆满解决纠纷。这些思路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联盟指导老师)
案例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市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听力残疾人郭某婚姻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郭某系听力残疾人,2011年8月与黄某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 ,双方决定离婚 。黄某提出分割郭某房产。因该房产系郭某唯一房产,为保障个人的基本生存权,郭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市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 ,郭某系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且已年满60周岁,根据法律援助法 ,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规定,决定给予郭某法律援助 ,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郭某,考虑到郭某存在听力障碍 ,表达能力受限,且情绪极度焦虑低落,律师放慢语速 、耐心倾听,通过手写文字、反复沟通的方式 ,积极开导抚慰郭某。经全面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建造时间、权属等证据收集 ,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 。为守住郭某唯一的安身住所,维护残疾人最核心的生存权益,承办律师全方位收集证据 ,耐心询问郭某及其家属,逐一梳理证据线索,多次前往房屋建造现场 ,走访当年知情人员,反复沟通核实案件事实;逐一对接相关部门 、施工人员,全力查找、调取房屋建造合同、出资凭证 、建房审批材料、权属证明等全套关键证据 ,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证实案涉房屋属于郭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 ,并指出案涉房屋是受援人郭某唯一住所,分割房屋将直接导致残疾人无家可归、生活无着。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黄某分割房屋的请求 。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体现法律援助制度对残疾人基本生存权兜底保障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坚持高效便民原则 ,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听力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快速受理 、依法指派,彰显法律援助制度温情。承办律师充分考量受援人沟通障碍与焦虑情绪 ,采用手写交流、耐心抚慰等方式建立信任,围绕“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核心争议,全面调取建造合同、出资凭证、权属证明等证据 ,形成严密证据链条,证实房屋系郭某婚前个人财产 。庭审中,律师紧扣生存权优先原则 ,指出该房为郭某唯一住所,分割将致其无家可归,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分割房屋请求。本案在程序便民 、证据攻坚、实体公正等方面示范意义突出 ,有力维护了残疾人最核心的居住权与生存权,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扶弱助残、保障民生,维护公平正义的制度价值。(喻少如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 、教授、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专家顾问)
案例四
浙江省宁波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智力残疾人孔某债务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孔某与其妻子郁某均系智力残疾人。2017年,其亲戚王某、严某以孔某夫妇名义向银行贷款购车,并签署了车辆购买合同 、银行贷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车辆供王某、严某日常使用 ,后因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孔某、郁某夫妇,要求支付代偿款及利息近27万元。
2024年11月 ,孔某母亲黄某接到起诉状后,焦急万分,到浙江省宁波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认为,黄某系孔某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孔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孔某夫妇均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扩大残疾人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决定依法给予孔某法律援助 ,并指派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黄某,仔细查看了案卷 ,认真听取了黄某陈述,详细了解案件始末,从行为能力 、合同效力、车辆持有情况、追偿权法律基础 、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提出答辩方案,先让黄某服下了一颗“定心丸”。随后,承办律师多方搜集证据 。开庭审理时 ,承办律师提出,从行为主体上,孔某及其妻子郁某均为智力残疾人,对于向银行贷款购车行为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和认知能力;从车辆持有情况上 ,二人客观上均不具备开机动车的技能,涉案车辆实际由第三人王某、严某控制并使用;从追偿权资格上,担保公司仅有其单方制作的《保证函》 ,缺乏债权人、债务人与其达成保证合意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其具备保证人的身份;从诉讼时效上,担保公司最后一次代偿款支付时间距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了三年 ,已过诉讼时效;从追偿金额上,款项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综上 ,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原告公司撤回起诉。至此,本案圆满办结 ,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成功帮助孔某、郁某避免了一场无妄之灾 。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智力残疾人被冒名借贷引发的债务纠纷案。本案的焦点在于智力残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的效力,以及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合法性问题。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为包括智力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提供了一块法律盾牌 。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了切实的权益保障。智力残疾人因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同时又往往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力量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帮助受援残疾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快速了解案情,围绕核心法律关系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促使原告撤诉 ,避免受援当事人利益受损,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扶弱济困和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陈信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专家顾问)
案例五
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听力言语残疾人文某等11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文某等11人均系听力、言语残疾人 ,在长沙市某公司工作 。2021年6月起,该公司拒不支付文某等人工资。文某等人多次与公司沟通未果后,于同年11月到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 ,认为文某等人经济困难,立即启动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优先受理 、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考虑到文某等人均存在听力言语障碍 ,且人数较多,当天指派3名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团队承办该案。
为确保服务精准高效,办案团队实行分组负责制,每名承办律师负责3至4名受援人 ,并组建微信群随时沟通案情。律师了解到受援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能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条等相关证据材料,且公司因经营困难 、资金紧张 ,支付劳动报酬存在难度 。为确保受援人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承办律师逐一与受援人核实其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出勤情况,约定薪酬 、欠薪时长及金额等关键信息 ,并指导受援人调取工资转账记录、收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现场照片 、工友证言、与管理人员沟通的文字记录等证据材料。在全面搜集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代为向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同时,积极与公司负责人沟通 ,向其阐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拖欠职工工资的法律后果,针对公司现实困难提出协商方案,并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 ,强调保障残疾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面对律师严谨的证据、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务实可行的方案,公司负责人最终与受援人达成和解协议,受援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撤诉申请,公司及时向文某等11名受援人支付了所拖欠全部工资9万余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残疾人群体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听力、言语障碍残疾人本就处于沟通与信息弱势地位 ,加之未签订劳动合同 、缺乏书面用工凭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难度较大 。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优化服务方式,组建专业律师团队 ,承办律师用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最贴近受援人生活的方式沟通、取证,结合企业实际困难提出和解方案,最终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化解纠纷 ,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象的公平正义。该案表明,优质法律援助既要切实为群众化解法律难题,也要传递司法温情。对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言 ,法治保障既要坚守制度刚性,也要饱含人文温度,真正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刘顺峰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老师)
案例六
吉林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智力残疾人李某受侵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智力残疾人 。2020年3月,李某父亲将其送进某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该中心员工以李某不服管理为由,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严重伤害其身心健康。2022年6月 ,李某父亲发现李某身上伤情后报警 。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朱某表示愿以分期方式,支付李某人身损害赔偿10万元。但朱某在支付3000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赔偿。2023年5月 ,李某父亲向吉林省某市残联求助 。市残联维权部工作人员多次陪同李某父亲到服务机构追索赔偿未果。
2025年11月,在市残联维权部工作人员协助下,李某父亲向法律援助中心驻残联工作站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立即将申请转交至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 ,主动上门服务,并与市残联沟通了解情况。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李某属于遭受虐待的受害人 ,根据法律援助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 ,并指派律师担任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向李某父亲了解情况,充分搜集整理证据,代理李某将朱某诉至人民法院 。市残联、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人民法院 ,优先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6年3月人民法院判令朱某支付李某剩余赔偿款9.7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有效保障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本案是残联、法律援助中心双方联动依法保护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充分落实了残疾人保障法 、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彰显了司法公正与社会温情。本案中 ,残联面对受害人李某父亲的三次来访,耐心倾听沟通,开展调解;在面对侵权人朱某反复违约、拒不履约 ,通过调解已无法有效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及时引导李某父亲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详细了解残疾人家庭状况 ,指派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代理,主动联系人民法院及时立案,有效降低了残疾人诉累,切实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 ,也为解决涉残疾人侵权纠纷提供了良好示范。当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残疾人及其亲属可以向残联、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闫弘宇 ,东北师范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案例七
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未成年人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未成年人王某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倒造成脑外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因该事故导致精神障碍 ,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需高额治疗费用,但家庭生活困难 ,难以负担。2024年9月,王某母亲在辽宁省沈阳市残联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及保险公司 ,并向沈阳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为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援助法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王某作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当日约见王某母亲了解案件情况 ,耐心询问其具体诉求,为其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裁判规则等,对其保存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类 ,并指导其继续打印收集与案件诉求有关的票据证据。
开庭前,承办律师在梳理王某全部病例和医疗票据材料等证据材料基础上,计算相关的费用数额 ,并与王某母亲沟通:虽然受援人是未成年人,不涉及其本人误工费问题,但考虑到因其治疗期间需要监护人陪同 ,造成监护人的误工损失,可提出主张误工费;交通费虽缺少票据,但可根据受援人的就诊票据核算就医的天数估算交通费数额;虽然没有关于营养费的医嘱,但从受援人是未成年人的角度可主张营养费 。王某母亲同意变更关于误工费、交通费 、营养费等诉讼请求。2025年2月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受援人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6.3万余元。王某母亲对该判决表示比较满意 。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给付了赔偿款。鉴于王某后续仍将面临长期治疗,沈阳市残联将持续跟踪其相关状况 ,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其需求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专家点评】
本案是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通过法律援助获得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效性。通过优先受理 、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有效减轻了残疾人及其家庭诉累 。二是体现了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的切实降低。法律援助法规定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中心在申请当日即指派律师,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价值 。承办律师从受援人系残疾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帮助受援人母亲合理调整诉讼请求 ,使受援人获得了更为充分的赔偿。本案充分展现了“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和“法在身边、助残护残”活动的实践成效,也为类似残疾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苗鸣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副教授)
案例八
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听力残疾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刘某系听力残疾妇女 ,1999年与魏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现已成年) 。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感情长期不和,魏某对刘某及子女漠不关心 ,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致刘某身体多次受伤。2023年5月,刘某曾起诉离婚 ,经法院调解后,魏某仍未彻底改正过错,双方长期分居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25年5月,刘某再次起诉离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分担共同债务 。因刘某存在听力与言语沟通障碍 ,缺乏法律知识,独自诉讼存在困难,家人陪同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认为,刘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据法律援助法,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因遭受家庭暴力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 ,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刘某法律援助,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承办人员针对刘某听力言语障碍,耐心通过多种方式与其交流沟通 ,同时开展心理疏导,缓解其焦虑情绪;全面调取不动产登记、户籍等证据,精准核实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 ,代写诉状并协助完成立案手续。人民法院立案后,组织刘某魏某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承办人随后充分准备庭审证据 ,当庭审中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承办人依法举证 、全面陈述刘某遭受家暴及双方感情破裂事实 。庭审后,考虑到刘某承受的诉累和压力,承办人在法院的组织下 ,耐心释法明理,让魏某认识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 ,并促成双方就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2025年5月,法院出具调解书:解除刘某与魏某婚姻关系;共同财产中面包车一辆、自建房3间归魏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刘某所有;全部共同债务由魏某承担。刘某成功解除不幸婚姻 ,财产与人身权益也得到保障 。结案后,市残联持续跟进,为刘某提供后续心理疏导与困难帮扶 ,实现法律帮助与社会关爱双重保护。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精准帮扶听力残疾妇女维护婚姻家庭权益的典型案例。受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诉请离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 。针对受援人存在听力言语障碍、沟通与诉讼能力薄弱的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办理,切实降低了残疾人维权门槛。法律援助人员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采用无障碍沟通方式,兼顾心理疏导与法律援助服务;全面调查取证 ,最终通过调解方式柔性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有效保障了受援人合法权益。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障与人文关怀 ,为办理涉残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李保平,全国人大代表 、宁夏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宁夏社会学会会长)
案例九
山东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智力残疾人李某房屋产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智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法自理。其父亲去世后 ,母亲杨某再婚,携李某搬离原居住村,村中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2024年1月 ,杨某打算回村修缮老房并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发现案涉房屋已变更权属并被他人长期占用,李某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面临严重威胁 。年近七旬的杨某向当地残联、街道等求助 ,残联主动靠前、居中调解,协助杨某以李某法定监护人身份,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当天受理 、当天审查、当天指派 ,并从专业律师库中遴选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约见杨某,经耐心沟通交流、细致梳理案情后,发现两大难点:一是李某父亲生前未留任何遗嘱 ,且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当前已超过行政诉讼法定期限;二是委托人无法提供被告的完整身份信息,无法启动诉讼程序。
承办律师果断跳出“先行后民 ”的常规思维 ,确定“民事诉讼确权+继承纠纷”的办案路径,前往属地派出所调取被告户籍信息,在顺利完成立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随后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案涉房屋全部档案资料 。经核查比对,发现房屋权属变更所依据的《房屋继承协议书》存在多处违法瑕疵,协议上杨某及其子女的签字均涉嫌伪造 ,且无监护人授权代签的证明,据此锁定了核心证据。庭审中,承办律师出示完整证据链 、详细阐述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展开辩论,明确提出涉案继承协议系伪造,并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房屋权属变更的依据,更无权剥夺李某的法定继承份额。在扎实证据面前 ,被告当庭认可协议签字系伪造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案涉房屋份额由李某及其母亲和姐姐按比例分别继承。受援人成功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 ,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与弘扬社会和谐价值观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 。面对十余年前农村房屋被非法确权、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困局,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开通特殊群体绿色通道,落实了残疾人优先保障政策。承办律师秉持耐心、细心 、暖心的服务态度 ,全程代为办理法律事务;优选民事诉讼路径,高效破解程序困局;巧用调查令固定伪造协议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整个案件办理过程始终聚焦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坚持法理与情理深度融合 ,彰显了法律援助扶弱助困、应援优援的民生本色和温度,为化解农村基层矛盾、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筑牢残疾人权益保障防线提供了可借鉴的法援办案模式 。(包国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案例十
四川省巴中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未成年人杨某等追索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杨某甲(2016年生)为智力残疾、杨某乙(2018年生)为精神残疾 ,二人系兄妹,长期治疗和康复需高额费用。二人母亲自2022年1月离家后,未再履行抚养义务 ,亦未支付抚养费。两名残疾未成年人的生活、医疗及康复费用全部由父亲独自承担,生活十分困难 。其父向当地残联寻求帮助时,残联工作人员引导其通过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 ,迅速启动残疾人维权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向残联了解相关信息,依法快速受理 、审查 ,深入受援人生活环境全面核查情况,确认两名未成年人属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当即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 ,第一时间对接当事人,全面收集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村委会证明、康复支出凭证等关键证据,固定母亲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 ,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心联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区残联积极协调跟进 ,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严重侵害两名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杨某甲 、杨某乙,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抚养费共计9.6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中心协同残联、检察院、法院 ,共同维护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实践,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中的制度优势。两名未成年人身患重度残疾,母亲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家庭陷入困境 。残联及时引导残疾人家属按照法律途径维护其残疾子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开启绿色通道 ,快速指派专人代理,持续跟进案件办理,协调检察院支持起诉。承办人员精准收集证据 、依法代理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受援人诉求,切实解决残疾未成年人康复与生活之急。此案体现司法为民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残疾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基层法治样本 。(王有粮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教研室主任,四川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微信扫一扫打赏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